1979年6月22日,卡特簽署《臺灣關係法》
黃春生牧師
一部守護臺灣自由與安全的重要法律
1979年6月22日,美國總統吉米.卡特(Jimmy Carter)簽署《臺灣關係法》(Taiwan Relations Act, TRA),並透過第12143號行政命令(Executive Order 12143)正式實施。這部法律誕生於冷戰格局與美中建交的歷史轉折點,卻在往後四十餘年間成為維繫臺灣安全、民主與國際生存空間的重要法律基礎。
今天回顧《臺灣關係法》,我們不僅是在回顧美國對臺政策的轉變,更是在回顧臺灣人民如何在國際政治的夾縫之中,努力爭取自由、人權與自我決定權的歷史。
從聯合國退場到外交孤立
1
1971年10月25日
聯合國通過第2758號決議,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取得中國代表權席位。
2
外交孤立加深
聯合國席位喪失後,各國陸續與臺北斷交,轉而承認北京政府。臺灣開始面臨前所未有的外交孤立。
3
1978年12月
美國宣布自1979年1月1日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,同時終止與中華民國的外交關係。
4
臺灣社會的震撼
許多人擔憂:美國是否已經放棄臺灣?臺灣是否將成為下一個被犧牲的對象?
臺灣人走進美國國會
關鍵時刻的勇敢發聲
1979年2月,美國國會針對卡特政府提出的《臺灣綜合法案》舉行聽證會。王能祥、陳文源、陳唐山、許富淵、張旭成等人受邀赴參議院作證,彭明敏教授則赴眾議院作證。
當時的臺灣仍處於戒嚴統治之下,《懲治叛亂條例》與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仍然存在。公開主張臺灣獨立或批判威權體制,都必須承擔相當大的政治風險。
向美國國會提出的四大主張
1
人權不應被忽視
臺灣人民的人權不應在美中外交談判中被犧牲。
2
安全不能成籌碼
臺灣的安全不能成為美中外交交易的籌碼。
3
未來由人民決定
臺灣的未來應由臺灣人民自己決定。
4
推動民主改革
美國應促使蔣氏威權體制推動民主改革與保障基本自由。
國會改寫了卡特政府版本
原本卡特政府提出的《臺灣綜合法案》內容相對保守。然而在國會審議過程中,參議院與眾議院大幅修正法案內容,增列許多重要條文。
維持實質關係
維持美國與臺灣人民之間的實質關係。
提供防衛武器
持續提供臺灣防衛性武器,確保自我防衛能力。
反對武力脅迫
反對以武力或脅迫方式改變臺灣未來。
臺海和平利益
將臺海和平與安全視為美國重要利益。
人權與自由
重視臺灣人民的人權與自由保障。
《臺灣關係法》並非單純出自行政部門設計,而是美國國會基於民主價值與戰略考量所建立的法律框架。
臺灣民主化的重要保護傘
1980年代
臺灣民主運動蓬勃發展,公民社會逐漸壯大。
1986年
民主進步黨成立,臺灣政治多元化邁出重要一步。
1987年
解除戒嚴,長達38年的威權管制正式終結。
1991年
終止動員戡亂,回歸憲政常軌。
1996年
舉行首次總統直選,臺灣民主化里程碑。
從《臺灣關係法》到「加強版」法案
近年來,隨著中國軍事擴張與對臺威脅日益升高,美國國會持續通過多項被稱為《臺灣關係法》「加強版」或「升級版」的重要法案。
《臺灣安全加強法案》(TSEA)2000年
強調提升臺美軍事交流、強化臺灣自我防衛能力、增進聯合作戰與訓練合作、改善軍事指揮與通訊能力。雖於眾議院通過,但未獲參議院表決,其理念深刻影響後續美國對臺安全政策。
《亞洲再保證倡議法》2018年
重申美國將持續依據《臺灣關係法》履行對臺承諾,支持臺灣安全與民主制度,強化美國在印太地區的戰略存在。
《臺灣保證法》與《臺灣保證落實法》
要求行政部門定期檢討對臺交往限制,深化臺美官方互動與合作,逐步提升雙邊關係的實質內涵。
《臺灣政策法》與全面安全合作架構
《臺灣政策法》(2022年)
被視為1979年以來最具代表性的對臺政策升級方案,核心方向包括:
提升臺灣國際地位
強化安全合作
擴大經濟與科技夥伴關係
加強嚇阻中國對臺侵略
《臺灣增強韌性法》(TERA)
建立系統化軍事訓練機制
協助臺灣發展不對稱戰力
提升後備動員與全民防衛能力
深化網路安全合作
《國防授權法》(NDAA)重要內容
編列數十億美元臺灣安全合作倡議經費
授權建立臺灣戰爭儲備庫存(War Reserve Stockpile)
加速對臺軍售流程
深化聯合訓練與軍事交流
強化資安與資訊戰防護合作
自由不是理所當然
自由的代價
自由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。民主不是歷史必然的結果。國際支持也不是永遠存在的保證。
歷史的啟示
《臺灣關係法》的形成,來自一群臺灣人在國際舞臺上的努力發聲;臺灣民主的成就,則來自無數前輩在威權時代對自由與人權的堅持。
當代的責任
和平必須建立在實力之上,自由必須建立在責任之上,而民主則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民共同守護。
「只要你行公義、好憐憫,存謙卑的心與你的上帝同行。」
——彌迦書 6:8
當年那些走進美國國會、為臺灣發聲的人們,用行動證明了沉默不是唯一選擇。而今日的我們,也同樣肩負著守護民主、自由、人權與和平的責任。